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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01-20 生效日期:2015-03-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七项和第三款的规定,现就厦门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明确如下:
       一、报送资料

  (一)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的清单(可报送电子数据)。

  (二)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的清单(可报送电子数据)。

  (三)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清单(可报送电子数据)。

  二、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无需报送,但纳税人应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一)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二)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三)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四)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五)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三、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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