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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1-12 | 生效日期:2015-02-01 |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方税收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全市地方税务系统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及骗税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
五、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六、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 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发背景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下称《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下称《公告》)已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12月1日起施行。《公告》第二条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据此,我局对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标准予以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应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六种情形予以明确。
三、其他事项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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