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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两费”发票自查自纠专项活动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1-05 | 生效日期:2015-01-05 |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促进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费”和“会议费”(以下简称“两费”)发票自查自纠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自纠对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区域内开具和取得的开具项目为“劳务费”和“会议费”发票的纳税人,重点为从事劳务、房地产、建筑安装、住宿和餐饮等行业的纳税人。
二、自查自纠年度
纳税人应当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或取得的“两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自纠内容
相关纳税人应当重点对是否存在非法取得发票、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和利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等发票违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具体包括:
(一)开具发票违法行为
1.是否存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并开具发票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开具已废止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代开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等行为;
3.是否存在应开具未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取得发票违法行为
1.是否存在购买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
2.是否存在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3.是否存在取得发票的领用单位名称与发票票面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符的行为;
4.是否存在员工以发票换领工资、薪金或奖金的行为;
5.是否存在自开发票入账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入账的行为;
6.是否存在取得不符合填开要求发票的行为。
(三)其他违法行为
1.是否存在转借、转让、出售发票的行为;
2.是否存在私印、伪造或变造发票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处理方法
纳税人应当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向主管地务机关报送《发票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表》(一式两份)(自2015年2月16日起,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或登录大连地税网站自行下载,大连地税网站网址:www.dl-l-tax.gov.cn)。纳税人自查发现少缴税费的,应当于2015年5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或登录大连地税网站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税费时,应当如实注明税费所属期间,准确计算缴纳滞纳金。
对纳税人在2015年5月31日前通过自查发现的发票违法问题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或者虽造成危害后果但能够及时消除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理;自查发现涉及少缴税费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进行自查补报,补缴税费、滞纳金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不再进行处罚。自查自纠活动结束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适时对相关纳税人的发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凡被税务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向社会公告;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和具体自查内容及文书将在大连地税网站(网址:www.dl-l-tax.gov.cn)发布,纳税人可登陆查询。
附件:发票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表 下载: doc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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