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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调整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税[2014]91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 | |
发文日期:2014-12-25 | 生效日期:2014-12-25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关于全国范围推进“营改增”试点的总体进程安排,为了更加注重构建有利于促进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以下简称“试点政策”)的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财税部门不再受理“营改增”试点企业有关上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但是,综合考虑试点政策调整时间等因素,本市区域内“营改增”试点企业在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仍可按本通知规定在2015年2月28日之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各区县税务部门申请办理2014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
二、有关试点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负增加额的计算方法、财政扶持资金的分担机制、财税部门的职责分工、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操作流程以及具体工作要求等事项请参照《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工作的通知》(沪财税(2013)52号)第二条第(一)、(二)款以及第三至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安排专门职能部门有序组织实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并于2015年5月31日之前完成2014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和总结报告工作。
四、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调整后,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密切沟通、协调配合,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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