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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洗选煤折算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法[2014]235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2-31 | 生效日期:2014-12-01 |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现就确定我省煤炭企业洗选煤折算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调研测算,相关企业洗选煤实际折算率:
淮北矿业集团为75%;
皖北煤电集团为80%;
淮南矿业集团为86%;
国投新集股份有限公司为83%。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改革“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的要求,相关企业洗选煤折算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淮北矿业集团为71%;
皖北煤电集团为40%;
淮南矿业集团为69%;
国投新集股份有限公司为82%。
三、其他煤炭企业洗选煤折算率按照70%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今后洗选煤折算率将根据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变动情况,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或授权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适时进行调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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