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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政办综[201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5-01-05 | 生效日期:2015-01-05 |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12月1日起不再制定出台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暂停实施,并对已出台并实施的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反映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不要遗漏,特别是建议需保留的政策,依据或理由要充分。
二、迅速开展我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各地、各部门是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各部门应于1月底前完成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并将专项清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3月15日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甄别认定和清理验收,3月底前代省政府起草清理情况报送财政部。
三、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清理后需继续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完善财政管理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
四、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理解和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各级国税、地税、发改、商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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