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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1-05 | 生效日期:2015-01-05 |
为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清算项目分类计算问题
房地产清算项目按以下三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第一类:普通住宅
第二类:非普通住宅
第三类:其它类型房地产
注:“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等文件规定和基层税务机关开展清算管理工作要求,为方便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的纳税人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申报工作,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重新修订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具体表样见附件1和附件2),现予发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的纳税人应按清算项目和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其中,清算项目一般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项目确定。纳税人应于本公告生效后首次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前,预先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具体表样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10]106号)第七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3.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5日
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0年,我局制定下发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10]106号),明确“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文件的出台,对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推动纳税人依法纳税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通知,新增了《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要求纳税人在清算时应按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三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新申报表启用后,《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10]106号)第七条“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的规定将无法适用。为保障纳税服务规范的顺利推定,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我局多次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和讨论征求意见后,决定发此公告,作为我市推行纳税服务规范的配套措施,对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二、文件出台意义
1、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以总局下发的配套申报表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报表进行调整,有利于推进和保障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落实,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绩效。
2、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本次调整新增《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同时明确清算房产类型,符合新形势下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需要,有利于税务机关做好税源动态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三、文件重点内容
1、调整房地产项目项目清算房产分类,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三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相应废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10]106号)第七条“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的规定
2、修订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新增了《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修订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
3、本公告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于部分土地增值税项目涉及跨年度税款清算及入库,为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和相关纳税人的权益,因此作此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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