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5-01-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联合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月16日前发送邮件至yangq3@szgs.gov.cn。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联合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2014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首次税种核定、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证件遗失处理、验换证管理。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规则
(一)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应填写《税务登记表》,向受理单位申请设立税务登记,按统一要求提供或交验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属于监控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先受理其税务登记,按规定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并进行税种核定,暂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回执单》。
信息监控范围及其解除程序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在系统中存在本地非正常户记录,列入信息监控范围。
受理单位应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监控解除后,受理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因被盗用而列入非正常户信息监控范围的,纳税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开具的报警回执报受理单位。凡提供公安机关报警回执的纳税人,可暂不办理非正常户解除,受理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报警回执资料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2.通过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比对,结果不符的列入信息监控范围。能够通过二代身份信息验证仪器当场验证其证件真伪的,不列入信息监控范围。零散税收纳税人以及纳税人持护照等其他非居民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暂不进行身份信息比对。
列入身份信息比对不一致监控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告知纳税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监控解除后,受理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逾期登记的纯国税户应在深圳国税局受理单位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逾期登记的纯地税户应在深圳地税局受理单位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
扣缴义务人登记由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受理单位分别办理,不纳入联合办证业务范围。纳税人有房屋、车船、土地的,需就有关财产单独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源登记。
(二)首次税种核定。受理单位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的同时,应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分别核定纳税人在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管辖的税种。
纯国税户核定税种包括属深圳国税局管辖的全部税种;纯地税户仅核定属深圳地税局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暂不核定;共管户核定税种包括深圳国税局管辖的全部税种和深圳地税局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暂不核定。
税种变更业务由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分别办理,不纳入联合办证业务范围。
(三)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向受理单位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按统一要求提供或交验有关证件、资料。
为保证纳税人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基础信息的一致性,原通过各自核心征管系统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业务时,受理单位应先在联合办证平台比对纳税人在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征管系统的基础信息,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具体项目。比对规则如下:
对税务登记的关键字段信息比对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填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附件,表中项目均为关键字段,未列明的项目为非关键字段),并盖章确认。若纳税人确认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任何一方信息为准确的,不需要提供其他附件资料;若纳税人认为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信息均不准确,需要另外填写确认的,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种类按照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执行。
对税务登记的非关键字段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该字段以深圳国税局信息为准;深圳国税局无信息的字段,以深圳地税局信息为准。是否属于关键字段信息,由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判定,并明示在联合办证平台中。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四)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纳税人书面申请。
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后即时办结。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六)逾期456日至54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800元罚款;
(七)逾期54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5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公告解读
一、本公告制定的依据
本公告制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六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业务规则、报送资料、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处罚标准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首次税种核定、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证件遗失处理、验换证管理。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需要了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流程、资料、时限等具体内容,并按规定提交齐全的资料,按时办理,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