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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国税发[2014]2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12-31 生效日期:2014-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下列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工作,省局成立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胡道新局长任组长,刘伯羽副局长、张爱球总审计师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货物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货物劳务税处。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升级版推行、统一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推行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其中:
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推行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企业端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税局客户端(含自助办税终端)的升级,发票发售、报税、认证等。及时收集、整理、反馈、发布推行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征管部门:统筹因升级版推行所带来的业务变化、职能调整与全省税收管理改革的协调与配套,统筹现有各应用系统的改造完善,统筹发票管理相关事项。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各应用系统的安装部署、联调测试、日常运维等技术管理工作,为升级版平稳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三、各地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和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向其发放《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告知书》(附件1),详细告知纳税人相关事项,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事项告知书》(苏国税函(2014)202号附件1)同时作废。

四、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局研究确定,我省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标准暂定为:
1.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为:5×24=120(小时);

2.纳税人离线开票总金额为 “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但不得超出该类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10倍。

五、各地应加强与税控服务单位的合作与监管,服务单位要确保税控专用设备的供应,营造良好环境,实现税控服务单位之间的有序竞争,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六、各地应充分考虑升级版推行带来的发票用票量变化,科学编制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对新办且自行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的票种认定要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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