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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14]9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2-26 | 生效日期:2014-12-26 |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设置2015年各月份申报征收期限并通知如下: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资源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期调整为1月8日至1月23日,资源税的申报期调整为1月8日至1月23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20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13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延长至5月18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5月13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22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19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8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2月、3月、6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等8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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