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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24 | 生效日期:2014-10-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4日
附件:
关于《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各地税务机关应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规范核定征收,强化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1号)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对成都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预征率
一是关于房地产分类:
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分类方法并结合征管实际,将房地产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其中:普通住宅判定标准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457号)执行;将原公告“商用房”类别统一调整为“非住宅”,意即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类型,使得范围更加完整,涵义更易理解。
二是关于预征率的确定:
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确定的幅度内,即:普通住宅预征率1%—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1.5%—2.5%,商用房预征率2.5%—3.5%,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现状和房地产项目增值水平,预征率总体保持不变,仅在非普通住宅预征率确定上,将原来按价格标准设置1.5%、2%和2.5%的规定统一为2%,其目的是简化申报、便于执行。
三是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范围:
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中,土地性质为划拨、出让的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由于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土地增值率普遍较低,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执行中,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要求或计划,对开发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销售,依据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确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按照四川省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以快图省”的做法。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按照核定征收相关程序按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公告将房地产类型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其中普通住宅维持5%,非普通住宅由6%调整为7%。考虑到车位成本扣除较多,增值率偏低的现状,将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其他非住宅由7%调整到8%。核定征收率的调整,其目的是进一步促使纳税人规范建账、依法清算,确保土地增值税正常清算秩序。
三、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解读机构为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解读人为张轶。联系电话:87774787。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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