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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4]11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4-12-25 | 生效日期:2015-01-01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此表: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财 政 部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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