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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地税所[2014]6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2-31 | 生效日期:2014-12-31 |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
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备案类,试行)
依据:《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申请时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提出备案申请(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提交的材料:
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备案表;
二、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三、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六、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个体经营户税收优惠备案
申请时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提出备案申请
提交的材料:
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备案表;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复印件;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期限:分局七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或审批所)。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二、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
三、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四、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税收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税收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告知书
1.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若不再符合《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如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3.如遇政策变化,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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