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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2-31 | 生效日期:2015-01-01 |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方便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对“网上办税系统”(原“河北国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关内容进行了升级完善,供全省国税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全部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含修改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二、纳税人应及时安装“网上办税系统”,或将原“河北国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软件”升级为“网上办税系统”。网上办税系统供纳税人免费下载、免费使用。
(一)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升级或下载网上办税系统:
1.登录网上申报软件实现在线自动升级;
2.登录“河北国税”外网网站,在办税服务区的“网上申报缴税”下载软件包(地址:http://www.he-n-tax.gov.cn);
3.登录税友集团河北分公司外网网站,在下载中心下载软件包(地址:http:// hb.servyou.com.cn)。
(二)纳税人参加由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做到熟练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顺利完成。具体培训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三)纳税人在使用网上办税系统过程中,遇到软件下载、升级以及纳税申报问题,可访问税友软件河北分公司网站或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71-12366);在软件安装或升级完成后,可通过软件内置的填报说明、操作手册、政策链接功能解决相关使用问题。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采用网上申报、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等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采用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的可到县(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完成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
(三)因CTAIS系统暂未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接口程序,需补充申报的纳税人应到县(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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