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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采集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12-30 | 生效日期:2014-12-30 |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纳税人填报,提高信息采集质量,我局在网上申报系统开发了对应模块。
请涉及境外投资业务的纳税人按照公告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财务报表。
纳税人首次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时,应报告在首次填报日之前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全部参股外国企业信息。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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