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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地税函[2014]58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0-09 | 生效日期:2014-10-09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明确如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第一条第(三)项中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不包括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限定套型结构比例(限定套型面积)和控制限售价位(限定销售价格),并定向销售(限定销售对象)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签发(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件注明的为准。
本通知下发之前,纳税人转让限价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应于2014年12月15日前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超过期限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本通知下发之后,纳税人转让限价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附件:海南省2008年-2014年上半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清单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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