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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05 | 生效日期:2014-11-01 |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有关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起执行。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次月15日前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次。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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