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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税[2014]2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8-19 | 生效日期:2014-08-19 |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扶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限额标准
《通知》第一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我省限额标准上浮20%,即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定额标准
《通知》第二条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我省定额标准上浮50%,即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切实发挥税收政策的扶持作用,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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