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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税[2014]2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08-19 生效日期:2014-08-19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省扩大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点群体创业的限额标准
《通知》第一条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我省限额标准上浮20%,即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有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标准
《通知》第二条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我省定额标准上浮30%,即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各地财政、税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积极推动我省扩大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同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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