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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1994]2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4-11-02 | 生效日期:1994-11-02 |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县、自治县税务局:
实行新税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营业税问题重新明确了有关优惠规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何处理,各地迭有反映,经研究并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同意,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规定(省局粤税联发[1994]8号转发),民政福利企业符合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返还增值税的,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同时返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省局粤税联发[1994]7号转发)规定,学校办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返还增值税的,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同时返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对国有、集体商业批发肉、禽、蛋、产品、蔬菜等业务由财政部门返还多征的增值税时是否返还所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决定。
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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