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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二[1996]11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6-05-27 | 生效日期:1996-05-27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沈阳、大连分局:
近来,各地询问流转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优惠办法后,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返、退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关于流转税的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均未做出对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返、退的规定。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在流转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办法后,对已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不予返、退;对上述流转税应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尚未缴纳的,不论已纳流转税是否返、退,均应按规定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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