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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8-29 | 生效日期:2014-08-29 |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要求,适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贵州国税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工商登记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总局《意见》推出的措施,旨在顺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提高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事项的工作效率,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应对市场主体准入要求降低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强后续管理服务,防止税务登记信息失真、套开发票、纳税申报不正常等现象,降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意见》的意义、背景和目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指导性。
二、创新制度和举措,积极应对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要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税收管理制度和服务管理举措,积极主动应对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改革后的税收管理制度,便利纳税人,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一)创新税务登记管理
要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设立税务登记证办证流程的通知》(黔国税函[2011]16号)的要求,在受理、办理设立税务登记证时,应用“免填单”系统,登录“开业登记模块”录入税务登记证信息、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税效率,兑现贵州国税向社会作出的“纳税人只要提供的资料手续完整齐全、符合条件,当场办结税务登记”的郑重承诺。
2.要加强与质监、工商、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国税、地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机制和实践成果,持续优化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单位,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试行工商、质监、税务“三证合一”。
3.要重点关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针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因未发生纳税义务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所导致的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不符、“一址多照”现象,要建立健全“分片划段”的税源户籍管理机制,明晰管理范围、落实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漏征漏管。
4.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简化税务登记环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关注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骗购发票现象。同时,事后要密切关注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信息,及时采集、补录和确认相关信息。
(二)创新税务发票管理
1.加强对发票领用流程的宣传。充分运用好省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类办税指南宣传资料,告知纳税人领用发票流程、需要报送的资料及填报表单,提醒纳税人使用发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引导纳税人快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正确使用发票。
2.简化发票领用流程。应根据总局和省局要求,设定统一、规范的发票申领程序,并将发票申领程序公开。申领普通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0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363号)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原则上取消实地核查,统一在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
3.积极防范发票发放的风险。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规定,核定发票发放量;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内控操作指南》(黔国税发[2013]116号)的规定,防范执法风险。
(三)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要全面开展贯穿于税收管理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工作,实现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要逐步完善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针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开展信息分析比对、风险排序、风险应对。既要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更要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防范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风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既要满足纳税人的正常需求,又要防控纳税人虚开风险。在确定限额和用量时要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特点、业务量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纳税人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和基本月供应量。同时,还要加强后续管理,跟踪了解所辖纳税人领用开具专用发票情况,对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对服装制造、皮革(皮毛)制造、纺织品制造、家具制造、伞骨五金配件制造等高退税率产品生产企业,要定期核查企业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生产能力与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数量和金额是否匹配,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可暂时停供发票,进行纳税评估,切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对有虚开发票和虚增抵扣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的,要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因地制宜、抓好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总局、省局已有明确文件政策规定的,按总局、省局的文件和规定执行。同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探索具有当地特色的服务和管理方式,积极做好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意见或建议,采取的创新举措及经验总结,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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