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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0-13 | 生效日期:2014-10-13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各级国土部门应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向其发放《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附件:
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契税。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如逾期未申报,地税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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