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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6号--公布《201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6号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14-09-30 生效日期:2014-09-30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申请企业类型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4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2014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
  (二)2012年至2014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无违规记录;
  (三)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4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13年企业依法纳税的完税证明。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09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五、配额分配
  (一) 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 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六、申请期限
  201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14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七、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八、商务部于2015年1月1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获得配额的申请者,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九、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15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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