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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9-25 生效日期:2014-10-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三条、第六条之授权规定,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公告如下:
  一、公布标准
  (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公布省内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6.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9.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10.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11.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12.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1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公布辖区内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6.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9.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10.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11.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12.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1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县级税务机关不再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公布。
  三、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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