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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09-23 生效日期:2014-10-01
 

  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3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税务机关暂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本市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八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九条 对按本公告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十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一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二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解读
  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今年4月2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做出专门部署,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同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了落实上述关于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要求,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起草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拟对社会公布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制发《办法》的意义
  《办法》是税务总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快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形成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4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公布标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同时,分别规定了省、地市级税务机关的公布标准。
  (二)公布内容。《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三)管理措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公布期限。《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五)异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要求及部署,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今年4月2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做出专门部署,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同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省以下税务机关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发布。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是我省税务机关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部署,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该项工作上级部署明确,文件规定到位,借助信息技术,依托协查信息管理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子系统进行录入、审核、审批,依托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并进行绩效考核,切实可行。
  四、起草过程、对起草文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接到总局有关文件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部署全系统对近3年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分析,经多次沟通协商后,统一确定了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布标准,并就其他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共同起草了该《办法》。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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