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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的减免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地税函[2014]9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0-20 | 生效日期:2014-10-20 |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取消的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大地税发[2014]161号)精神,现将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取消的减免税审批项目范围
取消的减免税审批项目(以下简称“取消项目”)范围包括: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确认,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减免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减免税,随军家属就业减免税,供热企业减免税,军工企业军品科研生产用房用地减免税,开山填海和改造废弃地减免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减免税。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方式
“取消项目”管理方式由行政审批管理改为申报备案管理。各征管局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履行备案及审核手续。
三、“取消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衔接
(一)减免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处理问题
1.2014年10月1日起,“取消项目”从“税收业务管理平台”“审批大类”“前置认定类减免税调查审核”或“后置认定类减免税调查审核”调整到“申报备案类减免税备案审核”。
2.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受理未批结的“取消项目”,按照原有的管理模式和审批流程,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取消项目”,按照备案管理模式和流程履行减免税审核手续。
(二)“取消项目”的日常申报
1.除定期定额户外,纳税人在《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申报类减免税额”栏次申报当期减免税额,“申报减免类型”选择相应的减免类型。税种、税目及子目与“申报减免类型”一一对应。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日常申报暂按上述规定执行,市局将在下一步的征管改革工作中统一调整减免税日常申报程序。
2.定期定额户在日常申报前,仍按照减免税认定程序,认定享受减免的税种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申报时在定期定额申报画面“减免税额”栏次申报当期减免税额。减免类型属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减免”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的定期定额户,当期的减免税额由征收管理申报系统根据已认定的减免税限额自动抵扣。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对于公布取消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或继续审批。组织开展对“取消项目”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对落实不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执行到位。
(二)加强指导,跟踪管理,做到申报、审核与后续监管三环节履行到位,明确各环节必须履行的手续和工作标准、必备基础资料的格式与内容,便于纳税人申报、上级税务机关查阅和工作量化考核。
(三)加强纳税人信息采集和应用,督导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夯实纳税人基础信息。对取得的信息要搞好资源共享,强化信息交叉比对,提高信息综合应用水平。
(四)各基层局要切实落实针“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业务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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