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4-10-21 生效日期:2014-10-21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