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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9-30 | 生效日期:2014-09-30 |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执行期结束后的90日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207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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