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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未生效
  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10-17 生效日期:2014-12-01
 

为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管理,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经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就定额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额发票的面额、规格和联次
  本公告所称定额发票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
  二、定额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用纸防伪
  定额发票用纸采用干式复写纸,通过书写或指甲擦划,其背面显示反白印迹。定额发票正面可见“北京国税”字样水印。
  (二)印刷防伪
  定额发票采用紫外荧光红温变油墨、数码喷印、发票监制章缩微文字与紫外荧光和密码丝网印制防伪措施。
  (三)技术防伪
  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进行定额发票真伪查询。
  三、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
  在税控机具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领用定额发票。
  四、定额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开具定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已开具的定额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五、定额发票的验旧
  定额发票采取人工验旧方式。纳税人办理定额发票验旧手续,应持《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和作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验旧手续。

  六、旧版定额发票的衔接
  纳税人已领用的旧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完毕。
  七、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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