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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地税发[2014]7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28 | 生效日期:2014-09-28 |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要求,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业突出矛盾和问题,是省政府为建设经济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好安徽而作出的战略举措。省政府《实施意见》立足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对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也对税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改进和优化税收服务,促进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
(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五)养老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三、不断改进对养老服务业的税收服务
(一)强化政策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办税服务厅、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着力宣传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律的了解和把握,针对养老服务业税收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促进和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优化税收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执法、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严格税收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要进一步简化和公开办税程序,规范和提高服务标准,方便企业依法纳税,切实维护养老服务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通过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巡视、减免税专项检查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同时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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