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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10-11 | 生效日期:2014-10-11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深化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71号)的要求,经合肥市地税局、合肥市国税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此次评定工作由地税机关牵头,与国税机关联合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组织
为便于统筹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评定、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市地税局、国税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市地税局、国税局主要负责人任会长、副会长。评委会成员由地税局、国税局的纳服、办公室、法规、征管、税政、稽查等相关部门构成。评委会下分别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处,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组织、指导、协调、评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地税、国税各县(市)、区局(分局)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合肥市范围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满两年、正常经营且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二)评定标准: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2012年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视同B级管理。但对具有《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级别确定管理。
非正常户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律视同D级管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视同C级管理。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的,该纳税人不进行评定,直接认定为C级。
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三、评定程序
(一)A级纳税人评定程序。按照地税部门负责营业税户(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户型)、国税部门负责增值税户(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户型)的原则,通知纳税人填报《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附件1),由县(市)区地税局、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分别提出A级纳税人初评名单,制作《A级纳税人推荐表》(附件3),国、地税相互传递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在《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本次纳入营改增移交管理户由县(市)、区国税部门确定,原则上保留以前年度信用等级)连同《A级纳税人推荐表》,报送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复审。市地税局、国税局以联合发文形式将A级纳税人推荐名单上报省级评定委员会审定。
在评定工作中,要从严掌握评定标准,A级纳税人要以企业为主,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人应参加评定总户数的2%,保证A级纳税人的质量,切实发挥示范效应。
(二)B、C、D级纳税人评定程序。将全部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分为营业税户(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户型)和增值税户(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户型)。营业税户由县(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确定等级,增值税户由县(市)、区国税局确定等级(本次纳入营改增移交管理户由县(市)、区国税局确定,原则上保留以前年度信用等级)。不要求纳税人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也不逐户下发《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信用等级确定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分别填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县、市区局填写)》(附件5)和《纳税人评定情况一览表》(附件6),上报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双方相互传递比对,对于比对发现的交叉重复户型,按照从低原则,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对国税、地税分别单独管理的纳税人,以主管税务机关评定结果为准。对国税、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在各自分别评定的基础上,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为便于工作,此次评定过程中,各级评定结果均统一由地税机关汇总,并由市地税机关联合市国税机关以正式公文上报上级地税机关(同时抄送上级国税机关)。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9月23日-10月10日):市地税局、国税局各单位应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平台,公开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等,并在办税服务厅免费提供《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市国、地税纳税服务处做好门户网站的宣传工作,同时,应提供《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电子版下载。
(二)初评阶段(10月11日-10月25日):县(市)、区(分局)评委会负责完成A级纳税人的初审和推荐上报,负责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审和复审评定。同时向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报送以下资料:
1.评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纳税人评定情况一览表;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县级税务机关填写);
4.A级纳税人推荐表;
5.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申请审批表。
国税部门负责的信用等级评定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传递至市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统一比对上报。
(三)复审上报阶段(10月25日-10月30日):市级评委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复审和推荐上报。市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按省局统一要求,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以国、地税联合发文的形式,将评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连同附件3、4、5中有关A级纳税人推荐名单以及评定结果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地税局(同时抄送省国税局)。
五、其他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主管国、地税机关负责及时录入各自征管业务系统,并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逐户下发《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附件2)。
附件下载
1.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
2.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3.A级纳税人推荐表
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市局汇总)
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县、市区局填写)
6.纳税人评定情况一览表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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