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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未生效
  文    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9-24 生效日期:2014-11-0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大米、皮棉和纺织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产品,也应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对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采用投入产出法难以核定进项税额的,可采用成本法,其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三、对大米、棉纱、白厂丝和苎麻纱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其他产品,由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请核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应税副产品,不再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对于生产销售免税副产品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从事纺织品生产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以重量单位记录布匹的产销量。利用棉纱、白厂丝和苎麻纱进一步生产布匹的,按照2.6%的损耗率,计算布匹的纱、丝耗用量。
  试点纳税人存在以外购纱、丝为原料生产布匹的,应先计算当期销售布匹的纱、丝耗用量,扣除当期申请抵扣的外购纱、丝重量后,再按照单耗数量计算可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生产混纺纺织品的试点纳税人,应按产品中各农产品原料的成分配比,将混纺产品各原料品种的重量进行还原,再根据单耗数量分别计算各农产品原料的耗用量。

  六、试点纳税人应在2014年11月30日前对截止2014年10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有留抵税额的可作一次性冲减,仍有应纳税额的,应按规定缴纳入库,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经主管国税局同意,可在2015年3月31日前分期缴纳入库。试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报主管国税局审核确认。
  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所属期)起施行。

附件  

全省统一的部分产品扣除标准  (单位:吨)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每吨)

农产品

单耗数量

大米

稻谷

1.65

皮棉

籽棉

2.65

精梳纱

皮棉

1.42

普梳纱

皮棉

1.15

蚕茧白厂丝

蚕茧

3.60

苎麻精干麻

苎麻

1.68

苎麻纱

苎麻精干麻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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