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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公告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9-28 | 生效日期:2014-09-28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及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当按照《条例》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四、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五、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企业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即时信息依法应当公示,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当年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九、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在线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并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在线填报,选择不公示的,应当向辖区工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在线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并公示。
贵州省工商局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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