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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地税营[2014]15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26 | 生效日期:2014-09-26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取得委托代征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本)》(国务院令第362号根据628号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按规定向代征人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单位取得的委托代征手续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照章缴纳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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