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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地税营[2008]16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6-26 | 生效日期:2008-06-26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就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的,对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凡符合现行相关政策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可以原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的,可将原购房时契税完税凭证的计税价格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和加计依据,据以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的共有房产以及婚前约定的共有房产产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纳税人需提供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所需相关书证资料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相关政策——京地税营[2014]9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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