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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09-22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满足全市地税系统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的需要,结合实际,起草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10月9日,意见建议请发至电子邮箱:ncdsfps@163.com,或邮寄至: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299号407室,邮编330025。
  附件:《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2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全市地税系统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真伪鉴定,是指全市地税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者发票防伪措施和真伪识别等专业知识,对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被鉴定发票的票面真伪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文书的活动,但不包括对发票票面所记载的经营活动真实性等的鉴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和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
  第四条 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发票开具方主管地税机关受理;无法确定发票开具方主管地税机关的由各级地税机关按首问负责制有关要求及时受理或协调解决。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地税机关负责鉴定;填开时间已经超过5年的发票鉴定申请一般不予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专门岗位负责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
  第五条 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申请查询普通发票真伪的,受理地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查询途径告知申请鉴定的申请人,鼓励申请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江西地税网站自助查询。
  第六条 申请人上门要求鉴定地税发票真伪的,必须提供申请鉴定发票的原件,对不能即时办结的,需提供载明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版面、份数及开具金额等信息的材料。被鉴定发票所载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申请人应当做出明确说明。
  司法机关要求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书,并出示经办人员的有效证件;其他单位申请鉴定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鉴定申请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鉴定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负责鉴定的部门在收到发票鉴定申请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提供发票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发票鉴定经办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印制发票采用的纸张、油墨、水印、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编制规则等防伪标识进行查验鉴定;通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或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发票数据库信息进行查询鉴定;对每份发票逐一进行对照、检验、分析,并做出鉴定情况记录。
  第九条 发票鉴定经办人根据鉴定情况,做出发票鉴定报告初稿,按规定程序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应由县级以上(含)地税机关出具。
  第十条 对被鉴定发票无法准确做出鉴定结论的,上报市局发票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鉴定有困难的,提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协助鉴定,必要时,可邀请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发票承印企业帮助鉴定,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供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负责鉴定的承办部门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告知申请人鉴定结果。若情况复杂,经过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二条 负责鉴定的部门在鉴定过程中,一次性发现假发票50份以上(含)或有制造、贩卖假发票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税务稽查部门或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和线索。
  第十三条 发票鉴定完毕后,对被鉴定发票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属于真发票的,退回鉴定申请人,可以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
  (二)属于假发票的,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并退回,并向申请人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同时填制《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连同发票复印件转送接受地有关地税机关,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发票鉴定地税机关应妥善保存申请人书面证明材料及申请鉴定发票复印件;申请鉴定发票的数量巨大,不便于逐份复印的,可由申请人出具鉴定发票情况相关材料(纸质和电子数据)。
  第十五条 发票真伪鉴定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向申请人以外的人员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未公开的发票数据库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地税机关做出的发票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第十七条 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从事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保密培训,并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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