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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地税办发[2014]7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30 | 生效日期:2014-09-30 |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
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完善建议已获市政府批准同意,为确保2014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关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问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标准
对新购商品住房属于成品住宅的,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属于应税住房的,按扣除装修费后的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本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开展成品住宅全面清理
各征收单位要对以往年度已纳入应税范围和今年新增的成品住宅进行全面清理,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扣除装修费后,再确定计税交易单价和适用税率,详细清理和统计成品住宅未达应税标准、税率降档、税率不变情况。
一是对往年按原规定已纳入应税住房的成品住宅,均按新规定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不属应税住房的,往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如属于应税住房的,从今年起按新规定计税。二是对今年新增成品住宅,按新规定确认应税标准,未达应税标准的,不纳入征税对象。
三、加强信息传递沟通
对未纳入征税对象管理的成品住宅,各征收单位要及时将详细情况传递给当地国土房管部门,做好信息数据的传递沟通。同时于10月15日向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报送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
附件: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清理情况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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