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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28 | 生效日期:2014-10-01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标准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暂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已查结的符合宁波市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
二、公布途径
宁波财税网站。
三、本公告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
咨询电话: 0574-12366;0
574-87188912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的公告》有关事项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背景
为了落实关于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浙江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我局起草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的公告》,拟对社会公布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制发意义
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主要内容
《补充意见》共计4条,对宁波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标准、公布途径、施行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暂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公布途径。《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途径进行说明。
(三)实施时间。《补充意见》第四条规定,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时间进行说明,并与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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