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2014年第3期)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03 | 生效日期:2014-09-03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截至公告之日,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