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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9-30 | 生效日期:2014-09-30 |
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震慑涉税违法活动,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同时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税法和维护税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为确保全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布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8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4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国税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国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二、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市局第三稽查局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上述单位查结的符合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公布标准的案件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布。
三、本公告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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