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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网上申报调整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10-08 生效日期:2014-10-08
 

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所得税网上预缴申报相应调整。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A类预缴申报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以及B类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申报情况自动计算带出。
查账征收企业如有享受其他优惠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A类预缴申报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本期金额。
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相关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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