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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量单位相关说明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9-12 | 生效日期:2014-09-12 |
从2014年9月10日,佛山市国税局12366热线收到较多纳税人来电反映,纳税人接到其供货方通知、或收到会计QQ群、微信群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量单位的传言,传言内容如下:
从2014年9月1日起,凡开出的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为英文字母的,如“KG、T”等,均不能作为有效凭证或认证抵扣凭证处理。
对此类传言,佛山市国税局正式声明如下:
关于从2014年9月1日起,凡开出的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为英文字母的(如“KG、T”等),均不能作为有效凭证或认证抵扣凭证处理的规定,我局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的通知。
经研究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计量单位”为英文字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是有效凭证并能通过认证抵扣税款。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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