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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10 | 生效日期:2014-10-01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0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各自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6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六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七条 对按本公告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八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九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公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解读
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今年4月2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做出专门部署,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
为了落实上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于2014年7月4日以公告向社会发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结合今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的“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创建全国诚信建设示范城市”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二、制定《办法》的意义
(一)推进现代文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市历来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创建全国诚信建设示范城市的目标。《办法》的制发是深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推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快我市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市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在逐步提高,依法诚信纳税也在逐渐获得越来越多的纳税人认同,但是“偷、逃、骗、抗、虚开”等税收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一方面通过建立税收信用体系和税收违法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可以从上制度约束失信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对税收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可以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这既是对税收违法者的失信惩戒,也是对诚信纳税者予以守信激励,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2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渠道、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公布原则。《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二)公布渠道。《办法》第三条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自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公布标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办法》参照总局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对涉案金额进行了调整。
(四)公布内容。《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五)管理措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六)公布期限。《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七)异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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