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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9-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尊敬的纳税人:
  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要求,我局联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草拟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及其公告解读,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28日前发送邮件至yangq3@szgs.gov.cn。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3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现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并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附件《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规程》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证业务规程
  一、联合办证业务范围
  联合办证业务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首次税种核定、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证件遗失处理、验换证管理。

  二、联合办证业务规则
  (一)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应填写《税务登记表》,向受理单位申请设立税务登记,按统一要求提供或交验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属于监控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先受理其税务登记,按规定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并进行税种核定,暂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回执单》。
  信息监控范围及其解除程序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在系统中存在本地非正常户记录,列入信息监控范围。
  受理单位应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监控解除后,受理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因被盗用而列入非正常户信息监控范围的,纳税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开具的报警回执报受理单位。凡提供公安机关报警回执的纳税人,可暂不办理非正常户解除,受理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报警回执资料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2.通过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比对,结果不符的列入信息监控范围。能够通过二代身份信息验证仪器当场验证其证件真伪的,不列入信息监控范围。零散税收纳税人以及纳税人持护照等其他非居民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暂不进行身份信息比对。
  列入身份信息比对不一致监控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告知纳税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监控解除后,受理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逾期登记的纯国税户应在深圳国税局受理单位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逾期登记的纯地税户应在深圳地税局受理单位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
  扣缴义务人登记由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受理单位分别办理,不纳入联合办证业务范围。纳税人有房屋、车船、土地的,需就这些财产单独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源登记。
  (二)首次税种核定。受理单位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的同时,应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分别核定纳税人在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管辖的税种。
  纯国税户核定税种包括属深圳国税局管辖的全部税种;纯地税户仅核定属深圳地税局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暂不核定;共管户核定税种包括深圳国税局管辖的全部税种和深圳地税局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暂不核定。
  税种变更业务由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分别办理,不纳入联合办证业务范围。
  (三)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向受理单位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按统一要求提供或交验有关证件、资料。
  为保证纳税人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基础信息的一致性,原通过各自核心征管系统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业务时,受理单位应先在联合办证平台比对纳税人在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征管系统的基础信息,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具体项目。比对规则如下:
  对税务登记的关键字段信息比对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填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附后,此表中的项目均为关键字段,此表中未列明的项目为非关键字段),并盖章确认。若纳税人确认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任何一方信息为准确的,不需要提供其他附件资料;若纳税人认为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信息均不准确,需要另外填写确认的,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种类按照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执行。
  对税务登记的非关键字段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该字段以深圳国税局信息为准;深圳国税局无信息的字段,以深圳地税局信息为准。是否属于关键字段信息,由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判定,并明示在联合办证平台中。
  通过联合办证平台实行信息比对的纳税人,受理单位应收回其持有的全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换发统一更新后的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注册地址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跨区迁移)的,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均可在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任一受理单位办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跨区迁移由纳税人迁出地深圳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注:跨区迁移是指纳税人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
  因经营范围变更,纳税人由共管户变更为纯地税户,需在深圳国税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原由深圳国税局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由受理单位收回;纳税人由共管户变为纯国税户,需在深圳地税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原由深圳地税局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由受理单位收回;纳税人由纯地税户变为共管户,需向受理单位申请办理国税税种核定手续;纳税人由纯国税户变为共管户,需向受理单位申请地税税种的核定手续。
  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业务,确保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信息时,属于信息监控范围的,按规定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件暂不发放,待纳税人解除监控后再予发放。
  信息监控范围及其解除程序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在系统中存在本地非正常户记录,列入信息监控范围。
  受理单位应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监控解除后,受理单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因被盗用而列入非正常户信息监控范围的,纳税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开具的报警回执报受理单位,税务登记岗待纳税人提供公安机关报警回执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通过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比对,结果不符的,列入信息监控范围。能够通过二代身份信息验证仪器当场验证其证件真伪的,不列入信息监控范围。纳税人持护照等其他非居民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暂不进行身份信息比对。
  列入身份信息比对不一致监控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告知纳税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监控解除后,受理单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逾期变更的纯国税户应在深圳国税局受理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逾期变更的纯地税户应在深圳地税局受理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共管户应分别向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深圳国税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深圳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通过联合办证平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其证件应在联合办证平台上缴销。
  (五)税务登记违章处罚。对于简易程序的处罚, 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按照“谁受理、谁处罚”的原则和统一的简易程序处罚标准,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同一违章行为经一家税务机关处罚后,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处罚。税务登记违章处罚在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各自核心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
  (六)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向受理单位报告,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做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受理单位申请补发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对申请补发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受理单位应收回纳税人持有的其他全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含原深圳国税局税务登记证、深圳地税局税务登记证)。
 三、联合办证工作流程
  联合办证业务实行以下工作流程: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前台受理资料、简易录入、发放证件、违章处罚;快递公司统一配送资料;深圳国税局信息中心补录数据、二次校验、扫描纸质资料、发布影像系统、打包归档。
  四、联合办证附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联合办证业务提交的资料均为一式一份,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和纳税人不再留存。
  (一)设立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2.个体经营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临时经营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提供)。
  临时纳税人范围: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天的。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5)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内容无变化的不需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四)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纳税人书面申请。
  五、联合办证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后即时办结。
  六、联合办证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六)逾期456日至54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800元罚款;
  (七)逾期54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5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七、纳税人识别号及税务登记证字轨号的编制规则
  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证字轨号编制规则。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统一为440300。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制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二)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个体经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使用18位的业主身份证号码。个体经营纳税人经营多个场所的,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在其身份证件号码后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01、02、……、99”。
  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440300)加组织机构代码。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外籍或港澳台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多个场所的,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在其身份证件号码后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01、02、……、99”。
  (三)临时经营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非居民)、应领取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同单位、个体经营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个体经营纳税人的编制规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440300)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四)凡个人身份证件出现“*、-、(、)、[ 、]”等标点符号和英文字母的,统一以半角格式录入。
  (五)税务登记证字号统一为:深税登字××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要求,制定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为贯彻落实《纳税服务规范》中“税务登记规范”要求,规范联合办证工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纳税服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税务系统抓好两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长期化、制度化的重要成果,是提升税务部门效率和形象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证工作,可有效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着重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里附报资料部分,主要涉及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等业务需要提交的资料。
    相关附件: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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