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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府办函[2014]1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9-10 | 生效日期:2014-09-10 |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融资租赁企业:
融资租赁业被誉为“新经济的促进者”,是重要的融资工具。各有关单位要把发展融资租赁业作为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通过发展融资租赁业为更多的优质产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为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及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办法,依法经营
(一)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二)规范业务开展范围。除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外,其他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三)强化租赁物权属登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进行登记。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如实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避免因融资租赁物占有与所有分离导致的租赁物权属冲突。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二、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支持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产业联盟)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一)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产业联盟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广州融资租赁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完善行业信息统计体系,即时反馈市场信息和行业预警,市经贸委、外经贸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提供相关数据,通过该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开展扁平化管理,有效地监督行业发展。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为纳入管理平台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绿色服务通道,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使用管理平台。
(二)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公约。在广州范围内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方、承租方、供货方企业必须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共同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产业联盟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检举会员企业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产业联盟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检举开展调查,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产业联盟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可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通过会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不良信用信息和违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采取依法处理措施的建议。
三、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效率
(一)明确部门职责。市经贸委、外经贸局、金融办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并配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银监部门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市经贸委负责配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全市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市外经贸局负责配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全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市金融办负责配合广东银监局开展全市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
(二)加强行业动态管理。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企业通报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和产业联盟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通报。
(三)及时上报行业发展情况。在日常监管中,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融资租赁企业违反规定和不配合监管等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提交省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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