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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税总函[2014]31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4-07-31 生效日期:2014-0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维护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查找非居民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各地要分析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税款缴纳情况,查找潜在的税收流失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手段。
二、检查年度
专题检查的时间范围为2012年度和2013年度,涉及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
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专题检查工作方案并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统筹组织、部署本地区工作的开展。
(二)实施阶段(201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应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采集企业财务报表、申报明细以及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信息,科学制定检查指标,强化案头分析,查找风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风险分析面要达到100%。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企业应逐级下发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确实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税务总局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总结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地应全面、客观分析本次专题检查工作,梳理风险点及表现形式,研究、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应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电子版)及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汇总表(附件1)、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明细表(附件2)报送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文件名统一为:“XX省(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的报告”。
报送路径:可控FTP下“E:/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国际税务司/非居民税收管理处/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
税务总局联系人:王晨旭
联系电话:010-63417923,13159618881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各地应将风险管理机制引入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针对非居民税源流动性和隐蔽性强,税收收入流失风险较大的特点,对重点地区、薄弱环节和高风险非居民企业要深入查找漏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税收流失。
(二)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各地应根据《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风险要点》(附件3),结合本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息、红利所得的特点,有侧重地安排本次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各项工作事宜,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更新理念、健全机制,各地应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支持作用,实施分类分级的税源风险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1.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汇总表(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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