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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地税发[2014]12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8-06 | 生效日期:2014-08-06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针对各地反映情况,为统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口径,规范执行,经请示总局,并参照外地大多数地区的规定,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可以扣除相关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开发产品会计核算结转收入成本时,已税前扣除的费用和税金不得重复扣除。
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开发产品完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时,应扣除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三、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和确定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四、各地要及时掌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和结转情况,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调整情况,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调整情况,建立相应的明细台账,加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涉税事项的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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