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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地税发〔2014〕6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8-27 | 生效日期:2014-08-27 |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皖政秘〔2014〕11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推动税收征管保障机制建设。为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和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行政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加快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日益迫切。涉税信息共享是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少税源信息不对称、提升税收监管能力、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也有利于优化政务信息资源配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通知》提出了我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40个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内容和职责,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快推进全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保障。《通知》明确要建立统一、规范、实时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实现涉税信息的及时交换、深入应用。
二、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通知》规定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组织牵头领导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明确由各级政府确定税务或财政部门为具体承办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机制建设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向同级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形成常态、高效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机制。未成立领导机构的地方,要依托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实施组织领导;已成立机构的地方,可发挥现有领导组织的统筹协调作用,必要时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合作。省级层面完善制度、促进落实等工作由税务部门具体承担,各市、县(区)按照便于工作开展原则确定具体承办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职责、内容和方式。同时,各地要将推进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作为深化国地税合作机制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建立、落实统一的工作制度和标准,促进全省各级各部门间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
三、推进涉税信息交换
《通知》明确了近150大类的涉税信息,涉及领域广,参与部门多,要实现《通知》规定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目标,需要开展大量、复杂和艰辛的工作,持之以恒地予以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统筹规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形成工作合力。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将尽快实现国地税省级数据交换,共享税务登记、定期定额核定、入库税款、查补税款等方面信息;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点对点”合作等方式,推进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各地要利用有利时机,进一步补充信息范围、完善信息内容、健全工作制度,采取多边、双边等形式加强部门沟通和对接,年内实现2个以上部门的突破,不断深化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
四、推动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统一、规范、实时的信息平台是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根据当前各部门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利用状况,需要分级建立信息平台。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将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开展省级层面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明确信息平台建设的具体要求,推动各级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和联动发展。已建立信息平台的地方要按照总局、省局的数据规范,对现有平台进行升级,将外部门数据转换为标准数据,以利于数据综合利用。未建立平台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建立或利用已有的政府信息平台,采取以实时网络交换为主、定期介质交换为辅的方式,及时传递和获取各级各部门的涉税信息。
五、加强信息管理与应用
近年来,涉税信息利用已不再局限于简单、粗放的核实比对,更加注重深层次的分析和管理,处理科学化、利用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通知》指出,要在全面实现信息交换的基础上,着力开展信息分析应用。目前,省级层面已在外部信息采集接口以及信息应用方面取得了突破,下一步将通过编写涉税信息采集应用指引、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等方式,为各地有效开展应用工作提供帮助。各地要加强数据标准化分类管理,对数据进行多种形式的深入加工,重点利用已有的风险管理等工具开展信息应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创新数据分析应用方式,形成有利于全省涉税信息应用的有益经验,更好地推动全省涉税信息的深化应用。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皖政秘〔2014〕11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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