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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9-11 | 生效日期:2014-10-11 |
为规范全省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对虽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并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实行按次限量供应发票、按次申报纳税方式。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个人(包括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下同),取得收入并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三、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付款方对所购物品、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项目名称、单价、金额等出具的有效证明,申请代开金额不超过500元的除外。
四、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国税机关为: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货物起运地或到达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一)代开申请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申请代开项目为开采矿产资源、销售医疗器械、药品、卷烟和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的;
(三)代开申请人或经办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不齐全的;
(四)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内容、经办人身份证明与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不一致的;
(五)不属于主管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受理范围的。
六、单笔代开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代开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按规定供应发票,不得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七、主管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统一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
八、代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主管国税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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